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印發《人民防空工程防 護設備 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編輯:2022-08-12 14:48:45
(國人防〔2013〕536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已取得行政許可資質的企業,2017年1月1日前,必須達到此《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國家人防辦將按照此《辦法》審批許可資質延期。此通知同時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刊載,請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瀏覽。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發揮資源配置效能,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生產安裝企業和防護設備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提高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銷售、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包括:
(一)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
(二)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材質為鋼、啟閉方式為手動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密閉觀察窗、封堵板;
(三)閥門:包括密閉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四)電控門;
(五)防電磁脈沖門;
(六)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
(七)其他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
第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安裝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安裝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應依法依規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和安裝。
第五條 取得許可資質的生產安裝企業,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
第六條 為扶持培育優質企業,確保重點工程的綜合防護效能,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在工程所在地省級人防主管部門進行許可資質備案后,可跨省銷售。
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審查審批實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綜合
1、非外資企業,中國國籍法人代表,經營證照齊全,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2、組織體系設置合理,技術要素單元配置到位,生產安裝設施設備符合要求,規章制度預有安排。
(二)人員
1、技術總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有建筑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一級證書。
2、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有建筑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取得二級以上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技術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資格,包括2名以上建筑工程專業或機械工程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電氣工程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電焊工,8名以上機加工,5名以上鉗工,2名以上電工,2名以上起重設備、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
4、建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調試工藝專業隊伍,其中常年在冊20名以上,持證上崗安全員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專職負責涉密資料管理人員。
6、所有人員均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場地
1、生產場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于3000平方米,機加工車間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銹、噴漆、質檢、試驗等操作區應相互獨立,總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倉儲區(含備品備件庫)不小于2000平方米;辦公區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規定的圖紙資料室。
2、半成品、成品應在室內分類存放,存放場地具有防水、防潮、防變形等功能、設備和手段。
3、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生產應設置帶自動噴淋設備的混凝土養護區。自行攪拌混凝土時,應配備混凝土電子配比裝置。
4、生產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和環境、勞動保護等標準要求。
(四)設備
1、大型加工設備。3臺以上行車(其中1臺載重量不低于10噸,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臺總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臺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動平臺,自動下料切割機,剪板機(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彎機,噴砂或拋丸除銹設備,噴漆設施,校形設備,消除內應力設備等。
2、普通加工設備。10臺以上電焊機(其中至少5臺二氧化碳保護焊機、1臺自動埋弧焊機);4臺以上車床(其中數控車床不少于1臺,工件直徑800毫米、長度1500毫米的車床不少于1臺),2臺以上銑床,1臺以上刨床,2臺以上鉆床,1臺以上搖臂鉆等。
3、各種加工設備工況應處于完好狀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大型加工設備必須新購。
(五)質檢
1、專職質量檢驗員應配備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二級證書,焊縫磁粉探傷人員不少于1人,焊縫超聲波探傷人員不少于1人。
2、質檢設備應當自行購置,包括:大小鋼尺、卷尺、游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材料硬度檢測儀(金屬、橡膠)、粗糙度檢測儀、焊縫檢測尺、焊縫超聲波探傷儀、焊縫磁粉探傷儀、超聲波測厚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拉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著力劃格器、漆膜測厚儀、鋼筋混凝土掃描儀、材料力學等物理性能檢測設備、回彈儀、氣密性測量裝置等。質檢設備應定期標定,使之處于有效精度狀態。
3、應建有各類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檢操作規程。
(六)規章制度
1、組織體系架構及管理制度。
2、產品質量保證制度。
3、安裝質量保證制度。
4、售后服務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許可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 企業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資質,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許可資質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原件、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四)技術總負責人和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清單;
(五)技術人員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和技術職稱、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企業可自身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許可申請,許可申請可通過郵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受理企業許可資質申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告知申請企業;
(三)企業申請材料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省級人防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所在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初審,依據許可條件逐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并將結論上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人民防空與地下空間分會、省市人防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企業申請材料及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 初審意見和審查結果統一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實名提出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試生產許可資質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初審和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過程中的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 企業取得試生產許可資質后即可試生產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產品,試生產的每一品種不少于10樘,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認后,合格的發給《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
試生產期限最長一年。試生產期間,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只能用于質量檢驗,不得進行銷售,擅自銷售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試生產許可資質。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生產品種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范圍。生產品種增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品試制;
(二)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試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確認試制產品質量達到標準后批準增項。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內容包括:許可資質編號、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地址、經濟類型、生產品種、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至日期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許可資質的變更和延期
第十九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生產地址的;
(二)變更生產品種的;
(三)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二十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后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有效期不變。
提出變更許可資質申請的企業,在變更獲得批準前應在原許可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安裝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且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安裝和經營銷售行為;
(二)持續加強生產管理,未降低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重特大生產安裝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延期的企業,應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歷年年檢證明;
(三)歷年工作業績;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應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資質。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資質延期的企業進行審核,同意后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標準、規范和圖集,確定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銘牌樣式;
(三)組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研發、定型及推廣;
(四)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許可資質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檢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各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六)組織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技術人員職業培訓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產安裝許可企業誠信評價評估辦法及指標體系,并組織指導實施;
(九)建立完善許可資質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十)建立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資質企業的情況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年檢工作,每年定期對生產安裝的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證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經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取消許可資質;
(四)根據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成本耗費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價格,要求生產安裝許可企業銷售時參照執行;
(五)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制定統一規范的銷售合同,指導企業使用;
(六)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定的銘牌樣式進行統一制作、發放;
(七)組織開展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核實,視情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停產整改、報請國家人防辦撤銷許可資質。
第二十六條 地市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維護保養落實的監督檢查;
(四)向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人防協會、質量監督、工程定額等單位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分別履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監督相關職能任務,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人防工程防護專業培訓;
(二)協助開展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三)協助開展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四)協助制定產品基礎成本耗費標準;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的經營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質量檢測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自覺接受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承擔規定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委托檢測;
(三)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檢測標準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質量檢測;
(四)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結果的法律責任;
(五)嚴格執行檢測收費標準,公正檢測。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加強本單位生產安裝質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定型的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標準、規范和圖集組織產品生產安裝,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相關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強技術人員隊伍和生產條件建設,積極采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建設,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無償承擔防護設備產品竣工驗收后1年內的維護保養任務;
(七)負責產品售后服務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人防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防護設備生產和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市場競爭。
第三十一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產品銷售應執行產品信息價,履行合同備案,遵循市場規律,開展有序競爭。
第三十二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對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標準、規范和圖集等涉密資料,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如有違反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自身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許可資質的;
(二)在許可資質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人為設置備案條件和障礙、無故不受理或處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有權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的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資質的;
(二)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許可資質的;
(三)無正規圖集或私改圖紙生產的;
(四)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或套牌銷售的;
(五)偷工減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超出許可范圍生產安裝的;
(八)生產安裝設備不達標的;
(九)誠信評估不達標的;
(十)其他方面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在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決定的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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